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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禁止性要求!《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管理规定》全文发布

时间:2025-03-31 15:34:50 浏览量:15次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批准发布新修订的《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此次修订主要围绕实施标准化战略,从立项、制定、实施和监督等方面加强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的全过程管理,新增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制定禁止性要求、实施效果评价规定、业务禁止和履约责任等内容。《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同时废止。

2025年第12号

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管理,规范标准制修订工作,提高标准质量与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认证认可行业标准(以下简称认证认可行标)是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依据职责,对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又需要在全国认证认可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认证认可行标包括认证认可基础、认可活动、认证活动(不含产品标准)、检查活动、实验室活动、其他认证认可行业的组织机构、人员相关活动等标准。

认证认可行标代号为“RB”。

第三条 认证认可行标的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报批、批准发布、备案、评估、复审等制定和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认证认可行标的统一管理工作。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以下简称认可检测司)具体负责承担认证认可行标管理工作。

第五条 制定认证认可行标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开放透明、充分协商原则,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认证认可检验检测领域科学技术成果,提升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活动的管理水平,保证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时效性、可操作性,做到技术上先进、内容上合理。

制定认证认可行标应当重点聚焦战略新兴领域、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关键技术、服务和行业管理等需求。涉及融合发展的新兴技术领域,支持联合制定认证认可行标。

第六条 禁止在认证认可行标中规定资质资格、许可认证、审批登记、评比达标、监管主体和职责等事项。

禁止利用认证认可行标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第七条 认证认可行标的批准发布主体享有标准的版权。认证认可行标一般不涉及专利,涉及的专利应当是实施该标准必不可少的专利,其管理参照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国家认监委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定、发布认证认可行标工作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负责认证认可行标工作的宏观管理;

(二)负责组织制定认证认可行标工作中长期规划和认证认可行标制修订年度计划;

(三)负责认证认可行标立项计划下达、批准发布;

(四)组织筹建认证认可行标专业技术委员会及专业工作组;

(五)负责制定《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细则》和《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审查工作细则》;

(六)负责认证认可行标宣传推广;

(七)负责建立认证认可行标实施评估和信息反馈机制;

(八)审议、决定认证认可行标工作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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